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巨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特别提醒

巨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对餐饮等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特别提醒

现对全县餐饮等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特别提醒如下:

县市场监管部门将加大对餐饮等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燃气的监管力度。新修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自年9月1日实施。为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全县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餐饮等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燃气的,应当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并保障其正常使用。”;如有违反以上条款,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八)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八)餐饮等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燃气未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的。”的规定进行相应处理。一经发现违法行为,将依法予以处罚。

为避免您遭受不必要的经济损失,请及时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广大群众若发现有关违法行为,请保存好相关证据并拨打举报电话进行投诉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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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文编辑:巨鹿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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