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阳县法院一审以欺骗罪判处——假借引见婚姻欺骗财帛男陈某有期徒刑二年零十个月,并惩罚金群众币元。
经青阳县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陈某与被害人余某系同村老乡,余某已五十多余,于今单身。年一月的一天,陈某与余某在本县蓉城镇某足浴店洗足了解后,陈某得悉余某对为其洗足的效劳员汪某有好感,遂起欺骗财帛之念。
为到达欺骗财帛的方针,陈某假造汪某尽管结过婚,但曾经仳离,其和汪某相熟,也许将汪某引见给余某做细君的假话,取患了余某的信赖。后陈某以需求给汪某买细软、衣服等原由屡次欺骗余某现款元,赃款统统被陈某用于吃喝、开宾馆奢侈一空,个中被害人余某介入吃喝、开宾馆等开销余元。
青阳县法院审理觉得,被告人陈某以虚拟真相、瞒哄真相的方法,欺骗别人财帛,数额较大,其行动已组成欺骗罪。鉴于被告人归案后,能照实供述犯法真相,且在法庭上自觉伏罪,故可从轻惩罚。据此,照章做出上述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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