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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玉龙关于行政案件的集中管辖问题

年1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下发《关于开展行政案件相对集中管辖试点工作的通知》,在部分中级人民法院辖区内开展行政案件相对集中管辖试点工作。

通知强调:“试点中级人民法院要根据本辖区具体情况,确定2至3个基层人民法院为集中管辖法院,集中管辖辖区内其他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行政诉讼案件;集中管辖法院不宜审理的本地行政机关为被告的案件,可以将原由其管辖的部分或者全部案件交由其他集中管辖法院审理。非集中管辖法院的行政审判庭仍予保留,主要负责非诉行政执行案件等有关工作,同时协助、配合集中管辖法院做好本地区行政案件的协调、处理工作。”

为了落实上述通知,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出台了《关于确定行政案件相对集中管辖试点法院的通知》。结合上述两个通知各试点中级人民法院纷纷发出通知,以具体落实行政案件集中管辖问题。以邢台市为例,邢台行政案件具体管辖通知,内容如下:

本市集中管辖法院其具体管辖范围为:

1、开发区人民法院管辖沙河市、邢台县、内丘县及邢台市市直行政机关;

2、沙河市人民法院管辖桥西区、南和县、任县;

3、南和县人民法院管辖桥东区、开发区、平乡县、广宗县;

4、宁晋县人民法院管辖临城县、柏乡县、新河县;

5、广宗县人民法院管辖威县、临西县、清河县、南宫市;

6、南宫市人民法院管辖隆尧县、巨鹿县、宁晋县、大曹庄。

以上调整,自年7月10日起实施。

行政案件异地管辖,主要是防范地方保护,更好的实现行政效率、公平、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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